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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签订委托书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,由本公司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.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、代理权限。 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,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。
二.本公司代理范围业务代理
- 代办申请税务登记,变更税务登记;
- 代办企业注销税务登记,清算审计手续;
- 代办企业购领发票手续;
- 代办减免审批手续;
- 代办企业解散、破产的清算;
- 代理纳税申报,制作涉税文书,申请税款退税,建帐建制;
- 代理纳税申报的扣缴税款报告;
- 代理记帐业务;
- 代理审查纳税情况和其他税务手续;
- 培训企业财务、会计、办税专业人员;
- 开展税务咨询,受聘税务顾问;
- 办理税务、财务纠纷的调解查记业务;
-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;
- 销售会计报表及税收、财务方面的书籍;
- 提供税务咨询、会计咨询等专业性服务;
- 提供年度审计,专项审计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,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;
- 其他业务。
纳税人、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本公司进行全面代理,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、常年代理。本公司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、期限进行税务代理。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,必须事先修订协议书。
三.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,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,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。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,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业务,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,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,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后,同时公布终止决定,办理税务资料交接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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